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仔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理事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4.单位公章、财务章等所有印章;
5.财务凭证;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7.民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8.清税证明;
9.刊登债权债务公告的报纸。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邮箱、Q群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邮箱:qzmzxzspk@163.com;
4.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5.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注:相关表格请在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http://www.qznpo.gov.cn)首页的“表格下载”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