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法定变更理由需要对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法定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一)名称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住所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④《章程修改核准表》;⑤新修改的《章程》;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⑥民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四)注册资金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④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⑤《章程修改核准表》;⑥新修改的《章程》;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业务范围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会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邮箱、Q群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邮箱:qzmzxzspk@163.com;
4.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5.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注:相关表格请在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http://www.qznpo.gov.cn)首页的“表格下载”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