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开办资金验资报告(申请人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存入注册资金,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5.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验原件(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等);
6.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7.办公场所的房产证及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60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邮箱、Q群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邮箱:qzmzxzspk@163.com;
4.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5.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注:相关表格请在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http://www.qznpo.gov.cn)首页的“表格下载”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