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审批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三)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
2.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民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5.清税证明;
6.刊登债权债务公告的报纸。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邮箱、Q群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邮箱:qzmzxzspk@163.com;
4.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5.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注:相关表格请在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http://www.qznpo.gov.cn)首页的“表格下载”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