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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3-08 作者: 点击:

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26号公布,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三、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会名称必须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26号)的相关规定;

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3. 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4. 委托书和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同意使用其字号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邮箱、Q群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邮箱:qzmzxzspk@163.com

4.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5.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注:相关表格请在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http://www.qznpo.gov.cn)首页的“表格下载”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