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审批条件
1.开会讨论变更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一)名称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基金会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基金会;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住所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住所变更的会议纪要;③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或房产证复印件;④《章程修改核准表》;⑤新修改的《章程》;⑥《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类型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类型变更后的类型;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类型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业务范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范围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⑥民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原始基金数额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业务主管单位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章程修改核准表》;④新修改的《章程》;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⑥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邮箱、Q群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邮箱:qzmzxzspk@163.com;
4.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5.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注:相关表格请在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http://www.qznpo.gov.cn)首页的“表格下载”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