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①《基金会成立登记表》申请书(应载明:拟成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和申请成立基金会的具体理由、可行性论证、原始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筹备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等,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书中“签名”处必须由本人签字。
②章程草案(必须参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
③验资报告证明和住所证明(原始基金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住所证明(归基金会自有的出具房产证书原件;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借用或由其他个人、组织免费提供的,由房产所有者提供书面证明);
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中国公民担任上述职务的,其简历经所在人事部门确认。非内地居民担任上述职务的,其简历由其所在国(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有关机构)认证);
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载明:认为申请人(单位)具备成立基金会的资格;同意该基金会申请;本机关愿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60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邮箱、Q群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邮箱:qzmzxzspk@163.com;
4.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5.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注:相关表格请在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http://www.qznpo.gov.cn)首页的“表格下载”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