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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3-07 作者: 点击:

 

  一、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文件中必须载明:认为发起人(单位)具备筹备该社团的资格;同意该社团申请筹备;本机关愿意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4.发展会员名单(会员单位的提交单位执照复印件并盖单位印章,个人会员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愿意加入该社团);

  5.章程(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6.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7.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拟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60日;(这里改为30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邮箱、Q群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邮箱:qzmzxzspk@163.com

  4.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5.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注:相关表格请在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http://www.qznpo.gov.cn)首页的“表格下载”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