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审批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条件为:
(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三)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4.社团公章、财务章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
5.财务凭证;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民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8.清税证明;
9.刊登债权债务公告的报纸。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邮箱、Q群及办理地址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邮箱:qzmzxzspk@163.com;
4.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5.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注:相关表格请在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http://www.qznpo.gov.cn)首页的“表格下载”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