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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微课堂——个人捐赠,这些优惠政策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2-09-30 作者: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点击: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温暖的社会中,常常有各界爱心人士通过个人捐赠的方式献出自己的爱心,他们在抗震救灾、疫情防控、扶贫济困、支持教育等事业上奉献着自己的爱心。

而对于个人此类捐赠行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给予了诸多优惠。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作为捐赠人如何享受这些优惠?又有哪些优惠内容……

今天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一、享受条件

 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4.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5.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6.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7.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三、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四、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特别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的联合通知,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施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企业或个人如希望享受税收优惠,应根据公布的名单选择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也可以在捐赠前先向慈善组织了解其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