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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应知应会系列(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2-09-15 作者:钦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点击: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其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三、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 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委托书和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同意使用其字号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邮箱、Q群

1.咨询电话:0777-2558953; 

2.投诉电话:0777-2558800;

3.钦州市社团联络员Q群:418093418;

 

八、办理地址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