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慈善组织?
根据《慈善法》第十条之规定,成为慈善组织存在两种方式:
1.直接登记设立
《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已有社会组织认定
《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基于上述规定,成为慈善组织的方式以《慈善法》实施为界限。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实施之后,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设立慈善组织。
来源:并非如此:慈善公益法律实务 / 王慧著. -- 北京:北京日报出版社,2018.11